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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为学校推进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四条 工作原则。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坚持抓早

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追求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主体责任。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加强组织领导,统领全局工作,督促指导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切实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党委部署,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对分管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

第六条 监督责任。学校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方向

引领和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突出重点,实现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为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坚强保障。学校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强化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具体运用

第七条 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经常谈心交心。通过谈心交心,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在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解决干部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与分管(或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要经常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开展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招聘、财务审计、科研经费、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后勤产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

(二)及时提醒谈话。对党员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

题,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校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上述问题的,学校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中层正职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其谈话提醒;中层副职存在上述问题的,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其谈话提醒;党员存在上述问题的,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与其谈话提醒,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的,其所在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与其谈话提醒。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经常性的谈话提醒。

(三)适时批评教育。对在工作、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确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上述问题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进行批评教育;中层正职存在上述问题的,由分管、联系的领导或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中层副职存在上述问题的,由本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警示作用的问题,经学校研究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函询核实。针对有群众反映,但反映问题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党员干部的,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函询对象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

(五)开好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党员领导干部因存在一定问题或因违纪违规受到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承担征求意见、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等领导责任。学校和二级单位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党组和学校党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每年要有计划地参加分管(或联系)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六)用好诫勉谈话。对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经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对象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诫勉谈话记录以及整改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诫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一) 给予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

经核查发现属于轻微违纪行为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

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影响等情况,依规依纪给予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调整。

第九条 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一)给予党纪重处分。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未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违纪党员进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除领导职务、降级降职等重大职务调整。重大职务调整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重点惩处。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对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要给予重点惩处。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等行为,学校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武汉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部商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