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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8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落实监督责任,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教育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办法》(教党[2014]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党委(总支)的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一般应为同级党组织副书记,同时明确一名纪检员负责具体工作;机关各部门和未设立党委(总支)的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在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协助本单位党委(总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领域工作(如干部选任、人员聘用、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等)的监督。

(三)加强对本单位执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尽早发现,尽早提醒。

(五)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六)协助学校纪委开展相关信访核实及纪律审查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总支)要按照《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参加本单位重点领域工作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纪委、监察部要加强对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